1、《韶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文件是什么?
答:《韶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经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韶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共分五章,除总则和附则外,还包括规划和用地、建设和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对名称和基本原则、政府职责、分户和以户为单位申请建房、建新拆旧、规划许可证和宅基地批准文件的申请程序、农村住房建筑面积和宅基地用地面积、建房选址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规定。《条例》的施行,对填补我市农村住房建设领域立法空白,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整顿农村住房建设领域乱象,缓解农村建房矛盾和冲突问题,强化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促进村庄规划工作及其管理行为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2、农村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在建设和管理需要遵循哪些原则?
答: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遵循以下四个原则:(1)规划先行(2)先批后建(3)一户一宅(4)绿色环保
3、农村宅基地上建房有哪“六不准”?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建房有“六不准”:(1)不准随意多层修建。新建或翻建房屋应申请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可建设层数由各地规定,一般不允许建三层以上房屋。在农村建造或翻修超过三层以上的农房时,需要专业的施工团队建造,同时还需要向乡镇政府递交相关的申请,经过审批后才可以动工。(2)不准超面积标准建造。农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原则,各地农房宅基地占地面积一般由地方土地管理法规作出规定。非法的“一户多宅”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予以拆除,但若通过合法继承等方式获得的宅基地,是被允许的。(3)不准随意翻修农房。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农村翻修旧房、危房时,必须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要向村委会递交申请,审批通过并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才可以动工。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翻修房屋,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面临被拆除的危险。(4)不准建在规划区域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5)不准擅自改变用途。宅基地设置的目的是保障农村村民居住需要,不允许“挂羊头卖狗肉”,比如在宅基地上建设规模化的工厂或建房出售。(6)不准未批先建。建房前,应申请批准使用宅基地,获得乡镇政府颁发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林业、水利等部门的,还应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4、城镇集中建设区外的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建设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答:根据《韶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城镇集中建设区外的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建设一般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2)首层不高于4.5米,其余每层不高于3.5米;(3)建筑总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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