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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韶关市仁化县2024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10-22 09:14:0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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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仁化县2024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用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07)〔2025〕52号文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批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时间:2025年9月17日。

    三、批准用途: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仁化县董塘镇董中村粮仓背经济合作社,仁化县丹霞街道中心村北门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仁化县丹霞街道新东村叶屋经济合作社,仁化县董塘镇董中村高腰角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仁化县董塘镇董中村和平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仁化县丹霞街道中心村东风股份经济合作社,仁化县丹霞街道办中心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属下的集体土地2.5007公顷。我县经对现状地类踏勘调查核准,农村集体所有农用地2.4965公顷(其中耕地1.1291公顷、园地0.0594公顷、林地0.6183公顷、草地0.2745公顷、其他农用地0.4152公顷)、建设用地0.0042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按《韶关市仁化县2024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二)安置途径。社保安置和货币安置。

    六、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乡镇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结果为准。凡现场调查后抢建、抢种的,不予办理相关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集体为单位通过书面形式送达仁化县自然资源局。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7)〔2025〕52号文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为:自2025年10月15日至2025年10月28日(10个工作日)。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韶关市仁化县2024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7)〔2025〕52号)

                2.关于韶关市仁化县2024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仁化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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