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仁化县2023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07)〔2024〕31号文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批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时间:2024年6月24日。
三、批准用途: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
四、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韶关市仁化县2023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拟征收仁化县丹霞街道办城南村水南第一经济合作社、董塘镇岩头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4745公顷。我县经对现状地类踏勘调查核准,集体所有农用地0.4745公顷(耕地0.0390公顷、林地0.1208公顷、其他农用地0.3147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按《仁化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韶关市仁化县2023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执行。
(二)安置途径。社保安置和货币安置。
六、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村委会和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结果为准。凡现场调查后抢建、抢种的,不予办理相关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集体为单位通过书面形式送达仁化县自然资源局。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7)〔2024〕20号文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为:自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9月12日(10个工作日)。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韶关市仁化县2023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pdf(粤府土审(07)〔2024〕31号)
附件2:仁化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韶关市仁化县2023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pdf
仁化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