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恒津同志:
报来申请成立“仁化县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的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同意成立“仁化县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具备法人资格,并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二、你单位登记后要加强日常管理,使之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并依照其章程进行活动。
三、你单位如要变更名称、章程、负责人、备案事项和办事机构地址的,应及时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你单位的重大活动要向我局报告。每年6月30日前应在韶关市社会组织信网(https://www.gdnpo.gov.cn/)
提交上年度的工作报告和有关材料。
此复。
仁化县民政局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