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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成立仁化县文化艺术交流协会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6-11-30 00:00:00 来源:民政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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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仁民社〔20161

 

关于同意成立仁化县文化艺术交流协会的批复

 

邹美华同志:

报来申请成立“仁化县文化艺术交流协会”的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同意成立“仁化县文化艺术交流协会”,具备法人资格,并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二、你单位登记后要加强日常管理,使之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并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

    三、你单位如要变更名称、章程、负责人、备案事项和办事机构地址的,应及时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你单位的重大活动要向我局报告。每年630日前应提交上年度的年检报告和有关材料,报送我局接受年度检查。年检报告书下载表格地址:邮箱:rhmzzq2@163.com

密码:rh123456下载《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两份,填写好后交到仁化县民政局二楼基层政权股室。

此复。

 

 

                             仁化县民政局

201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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