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仁化县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25 09:51:0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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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街)、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县住建管理局、县民政局、广东仁化银龙供水有限公司:

  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2〕1413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依法价格听证的基础上,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我县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征收标准。统筹考虑我县污水处理现状、镇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具体分类收费标准如下:

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序号

生活污水处理费分类标准

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元/立方米)

1

居民用水

0.15

2

非居民用水

0.25

  (二)分类标准。为简化征收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分类标准,将征收生活污水处理费用水类别简化为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二类。其中,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居家生活和集体宿舍用水,学校教学用水和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家政服务用水以及敬(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标准;非居民生活用水指除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含特种用水)。

  二、征收范围

  (一)在我县镇级区域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单位和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人,不须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仍需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丹霞街道城区以外的乡村,以及董塘镇、石塘镇、黄坑镇由银龙公司供水区域的镇区生活污水处理费及其余乡镇镇区集中供水范围生活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此文件执行,独立供水区域暂不征收生活污水处理费。

  三、配套措施

  为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收污水处理收费而降低,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等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明且需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低收入群体,按县政府具体的配套政策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各镇街要加强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宣传引导力度,积极向社会解读征收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对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性,提高公众参与度,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逐步提升居民节约用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有偿使用意识。

  (二)请各有关单位切实加强对污水处理企业、污泥处置企业以及污水管网运行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及代征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社会各界和用户对实施新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的理解和支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请做好收费的公示工作。

  (四)所征收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及维护。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从2024年8月1日起实施。涉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在实施收费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并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和收费公示工作。

         仁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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