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持证单位: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三十条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 号)第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每年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
请各持证单位对2016年尚未进行年度检测与评估的单位尽快开展,并于2017年7月30日前向我局和发证机关递交2016年年度检测报告和自查报告。
同时,我局将对涉及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定期开展环境监管,以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附件:仁化县放射源使用单位名单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3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伟祥,13509853600、6357998)
附件:
仁化县放射源使用单位名单
序号 | 单位名称 | 类别数量 | ||||
Ⅱ类 | Ⅳ类 | Ⅴ类 | 在用总数 | 拟报废 | ||
1 | 仁化电厂 | 2 | 2 | 4 | ||
2 | 锦原铀业公司 | 2 | 3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