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6〕20号
广东广纤竹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7946038730
法定代表人:李晓武
地 址:仁化县大岭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6年8月2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对广东广纤竹业有限公司新增8吨生物质蒸汽锅炉项目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破碎工段正在生产,制纤工段错峰在晚上生产;你公司新增8吨生物质蒸汽锅炉项目于2022年8月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2年12月5日取得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现场发现你公司新增8吨生物质蒸汽锅炉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污染防治设施未进行验收即投入生产;2018年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过期;未按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开展废气、噪声的自行监测工作。
以上事实,有2026年8月2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建设项目现场检查表1份,2026年8月21日现场检查照片若干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备案。”、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和第一百八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管理台账,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管理台账。原始监测记录和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设施在验收合格前不得生产或投入使用;按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以上整改情况请于2026年10月12日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书面报告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未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养殖尾水、土壤污染状况自行监测,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未建立管理台账,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管理台账,以及未如实报告;”、第一千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或者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制定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或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的规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8楼
联系人:吴浪波电话:6283011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2026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