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8号(胡可军)

发布日期:2026-07-06 11:02:06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打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6〕18号

胡可军:

身份证号码:4402241975*******6

地  址:韶关市浈江区浈江大道中1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6年7月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会同红山镇政府执法人员到仁化县高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巡查,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胡可军在红山镇鱼皇村东坑组钓鱼,红山镇鱼皇村东坑组位于仁化县高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以上事实,有2026年7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7月3日现场检查照片若干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规定。

现责令你:立即停止垂钓活动,不得再到仁化县高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垂钓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8楼

联系人:吴浪波电话:07516283011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6日


相关附件:

相关信息

微信
智能
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