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邓书华: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6〕1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可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依法向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韶关市仁化县行政服务中心8楼
联系电话:07516283011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2026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