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6〕9号
仁化县创乐水上乐园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MABR214M0W
法定代表人:石裕华
地 址:仁化县大岭工业园裕兴金属有限公司A、B、C幢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6年5月12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未开工生产。经查,你公司2022年11月3日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2年11月28日取得建设项目的审批意见,2024年5月7日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主要工艺为模具准备、喷涂胶衣、手工糊制、固化脱模、切边打磨、底部刷漆,污染治理设施已建设二级活性炭吸附、喷淋塔,现场有明显的喷漆痕迹,厂房内堆放部分产品,你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还未完成验收就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2026年5月12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6年5月12日现场检查照片若干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环境保护设施在验收合格前不得生产或投入使用。
以上整改情况请于2026年5月30日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书面报告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8楼
联系人:吴浪波电话:07516283011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