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8号(和而友)

发布日期:2026-05-18 15:22:12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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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6〕8号   

仁化县和而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74366115X6

法定代表人:雷嘉生

地  址:仁化县大桥镇长坝323国道旁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6年4月20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干湿分离设备处安装一根软管将干湿分离后的畜禽废弃物排入异位发酵床旁的塘(未硬底化的集污池)中,未经过任何无害化处理。仁化分局委托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仁化分站开展执法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报告显示,在干湿分离设备软管排入异位发酵床旁的塘(未硬底化的集污池)排口处,化学需氧量浓度7386mg/L、氨氮浓度1.02×103mg/L、总磷96.23mg/L。

以上事实,有2026年4月20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两份,2026年4月20日现场检查照片若干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停止将未经处理的畜禽废弃物排放至未硬底化的集污池中,并将集污池中的畜禽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以上整改情况请于2026年6月1日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书面报告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8楼

联系人:赖东华电话:6283011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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