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6〕7号
韶关鑫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3MA550D1N0X
法定代表人:奚长生
地 址:韶关市浈江区环园西路11幢102房(仅限作办公室使用)(住改商)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6年4月2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局移交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存在问题线索对广东省安顺能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仁化县产业转移工业园集中供热项目(一期)报告表中锅炉废气遗漏主要特征污染物一氧化碳的源强核算及达标排放分析内容。
以上事实,有2026年4月2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仁化县产业转移工业园集中供热项目(一期)报告表一份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及时对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正,并对其内容和结论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以上整改情况请于2026年5月20日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书面报告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8楼
联系人:赖东华电话:6283011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