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6号(安顺)

发布日期:2026-05-08 17:12:24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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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6〕6号   

广东省安顺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MACPWD2C2F

法定代表人:朱孔照

地  址:仁化县丹霞旅游经济开发试验区XZK-1地块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6年4月2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局移交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存在问题线索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评价因子中遗漏污染源源强核算,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锅炉废气遗漏主要特征污染物一氧化碳的源强核算及达标排放分析内容。

以上事实,有2026年4月2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仁化县产业转移工业园集中供热项目(一期)报告表一份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督促编制单位对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正,并对其内容和结论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以上整改情况请于2026年5月20日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书面报告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8楼

联系人:赖东华电话:6283011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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