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4号(朱建祥)

发布日期:2026-04-14 16:24:41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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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6〕4号

仁化县董塘镇朱建祥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4MA54F5D679

经营者:朱建祥

地  址:韶关市仁化县董塘镇河富村直坑口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6年4月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你养殖场主要养殖、销售肉猪,检查时大约存栏700头肉猪;现场发现你养殖场集污池中的畜禽废弃物泄漏至外环境,仁化分局委托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仁化分站对你养殖场集污池上游45米、集污池渗漏点、集污池下游30米三个点位进行取样。

以上事实,有2026年4月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6年4月3日现场检查照片若干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

现责令你养殖场:立即开展整改,确保畜禽养殖废弃物不流入外环境

以上整改情况请于2026年4月22日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书面报告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8楼

联系人:吴浪波电话:6283011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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