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6〕2号
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仁化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581443677F
法定代表人:韩妹平
地 址:仁化县周田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6年2月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雨水收集池旁新建设一栋7000平方米的厂房,厂房内建有31个固化室(12套)、一条铸板线(18台铸板机)、两台真空合膏机、两条涂板线并已安装好,厂房外建设有喷淋治理设备、布袋+滤筒+高效除尘设备。该建设项目编制了《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仁化分公司年产50万kVAh铅酸蓄电池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6年2月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6年2月6日现场检查照片若干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项目建设,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前不得继续开工建设。
以上整改情况请于2026年4月10日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书面报告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8楼
联系人:赖东华电话:6283011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