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6〕1号
仁化县城口镇昌记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4MAC28T9351
经营者:李福财
地 址:仁化县城口镇恩村马岭柴山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6年1月1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城口镇政府工作人员到仁化县城口镇昌记养殖场开展现场检查,你养殖场主要养殖、销售肉猪,检查时正在出栏;现场发现你养殖场厂门口集污池下方有1根白色PVC管(宽度约75mm),且正在向外排水,水质颜色微黑、气味臭、无油膜。仁化分局委托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仁化分站对你养殖场集污池下方排口、养殖场集污池下方排口下游100m两个点位进行取样。根据2026年1月1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仁化分站监测报告(仁)环境监测(水)字(2026)第001号监测结果显示,养殖场集污池下方排口点位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752mg/L、氨氮浓度为563mg/L、总氮浓度为596.89mg/L,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表1中二类区域排放浓度限值,化学需氧量浓度≤150mg/L,氨氮浓度≤40mg/L、总氮≤70mg/L。
2026年2年2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对仁化县城口镇昌记养殖场门口集污池挖掘情况进行现场核实,检查时该养殖场已清栏;已经将厂外第二级集污池中畜禽废弃物委托第三方处理,二级集污池地面均硬底化,对二级集污池旁白色PVC管沿着管道进行挖掘,并凿开二级集污池地面,排查了排水管口,二级集污池旁白色PVC管为泉水排水管,白色PVC管未连接其他管道,畜禽废弃物通过二级集污池墙壁裂缝渗漏,与泉水进入泉水排水管流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26年1月1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仁化分站监测报告1份,2026年2月2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执法照片若干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
现责令你养殖场:做好集污池的防流失、防渗漏等工作,确保畜禽废弃物妥善收集、处置,不排入外环境。
以上整改情况请于2026年3月9日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书面报告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8楼
联系人:吴浪波电话:6283011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