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5〕11号
仁化县华鑫炭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MACJH0JE4J
法定代表人:林希文
地 址:韶关市仁化县长江镇低坪靠西面40亩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5年12月9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因收到其他部门转来的线索对仁化县华鑫炭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仁化县华鑫炭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生产、销售竹炭,2025年3月取得年产新型环保无烟竹炭5000吨建设项目的审批,2025年6月取得排污许可证,同年8月开展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并在平台进行公示。该公司于2025年9月中旬转移5个吨桶的竹焦油至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精诚炭厂(每桶装量约三分之二),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以上事实,有2025年12月9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5年12月9日现场执法照片若干、2025年12月1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林希文)、(陈水平)各1份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按环评要求规范处置产生的竹焦油,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不得擅自转移。
相关整改情况请于2025年12月29日前书面报告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8楼
联系人:吴浪波电话:6283011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