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决定书4号(高塘建材11.12)

发布日期:2025-11-18 09:29:46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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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韶环(仁化)查字〔2025〕4号

当事人名称:仁化县黄坑镇高塘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广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MA4UQJQU66

地址:仁化县黄坑镇高塘村委会岭尾村塘基下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于2025年10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沉淀塘西南方向埋有一根PVC白色管,沉淀塘中的废水通过白色管排放到旁边的小溪。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2025年10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5年10月1日现场检查照片若干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四)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分别于2025年10月1日、10月11日对你公司部分生产设备和用电设备予以查封。根据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仁化分站2025年10月16日提供的监测报告(仁)环境监测(水)字(2025)第031号,球磨车间沉淀池、搅拌槽、沙场摇床沉淀池、沉淀塘(池)重金属砷的浓度均超出《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排放限值(0.5mg/L)3倍以上。

现再次对你公司内的封闭槽罐和半封闭槽罐等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5年11月12日起至2025年12月11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仁化县黄坑镇高塘建材有限公司,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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