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0号(和而友)

发布日期:2025-09-25 14:47:33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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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5〕10号   

仁化县和而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74366115X6

法定代表人:雷嘉生

地  址:仁化县大桥镇长坝323国道旁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5年9月9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养殖场目前存栏约7000头肉猪,正在养殖中;现场发现你公司异位发酵床尾端围墙边有个集污池(长了大量水浮莲及杂草),集污池东北方向有个排口,排口处放置若干个沙包袋,但集污池水还是通过排口排入外环境。我局委托广东韶院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异位发酵床东面原集污池排口、异位发酵床东面原集污池排口下游10米(入溪口)两个点位进行取样。根据广东韶院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韶院检测2509039)检测结果,化学需氧量496mg/L、氨氮293mg/L、总磷17.8mg/L、总氮411mg/L,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中排放浓度限值,化学需氧量≤400mg/L,氨氮≤80mg/L、总磷≤8mg/L,污染因子化学需氧量超标0.24倍、氨氮超标2.66倍、总磷超标1.22倍。

以上事实,有2025年9月9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采样原始记录一份,广东韶院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韶院检测2509039)一份,2025年9月9日现场执法监测照片若干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对该排口进行封堵,确保污水妥善收集、处置,不排入外环境。

以上整改情况请于2025年10月10日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书面报告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进行查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8楼

联系人:吴浪波电话:6283011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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