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5〕9号
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MA4UJK5NX5
法定代表人:龙军华
地 址:仁化县闻韶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5年7月29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广东韶院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开展臭气执法监测,根据广东韶院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韶院检测2507040)检测结果,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臭气浓度检测结果为40(无量纲),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排放限值(20),涉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25年7月29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采样原始记录一份,广东韶院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韶院检测2507040)一份,2025年7月29日现场执法监测照片若干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采取有效措施,使臭气浓度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排放限值。
以上整改情况请于2025年8月30日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书面报告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8楼
联系人:吴浪波电话:6283011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