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决定书1号(蒋敬文)

发布日期:2025-06-27 09:16:46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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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韶环(仁化)查字〔2025〕1号

当事人名称:蒋敬文

身份证号码:4329231974*******2

地址:韶关市洪燊竹业有限公司宿舍

邮政编码:512300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于2025年6月9日对你租赁韶关市洪燊竹业有限公司厂房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厂房内堆放有装有不明物质的蓝色铁桶;

2、厂房内停有一辆车牌号为粤MTX065的车正在装含有不明物质铁桶盖。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2025年6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5年6月9日蒋敬文、邓永根、蒋昌荣、刘国洪、周壮先询问笔录各一份,2025年6月9日现场检查照片若干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六)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决定对你租赁厂房内装有不明物质的蓝色铁桶、一辆车牌号为粤MTX065的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 日(时间从 2025年 6月14 日起至2025 年 7月13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韶关市洪燊竹业有限公司厂房内,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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