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5〕6号
仁化县城口镇良桂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4MA528U0F69
经营者:曹良平
地 址:仁化县城口镇厚坑村彭屋二组大草坝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5年6月11日,经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及执法监测,根据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广东韶测第(25061101)号)检测结果,你猪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臭气浓度检测结果为46(无量纲),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排放限值(20),涉嫌未采取有效措施排放恶臭气体。
以上事实,有2025年6月1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采样原始记录一份,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广东韶测第(25061101)号)一份,2025年6月11日现场检查照片若干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现责令你猪场:采取有效措施,使臭气浓度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排放限值。
以上整改情况请于2025年6月30日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书面报告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将对你猪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猪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8楼
联系人:赖东华电话:6283011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