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5号(彭晖)

发布日期:2025-05-19 10:58:24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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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5〕5号   

彭晖:

身份证号码:4402811985*******8

住   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亲仁路21号1 座304房

邮政编码:528000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5年4月18日,经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广东建宇商砼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新型装配式绿色建筑产业基地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砂石分离机)未建成,其中一条生产线投入生产;

2、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2025年4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生产记录和过磅记录各一份,2025年4月18日现场检查照片若干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你作为该公司的经理,负有环境污染防治职责,现责令你:1、配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砂石分离机),并经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才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清洗废水经砂石分离机处理后回用不外排。2、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3、加强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

以上整改情况请于2025年6月13日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书面报告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8楼

联系人:赖东华电话:6283011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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