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号(纬盈)

发布日期:2025-04-16 16:12:49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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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5〕1号

韶关市纬盈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MADC90PQ2U

法定代表人:张祖明

地  址:韶关市仁化县周田镇仁化产业转移工业园XZB地块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5年4月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到韶关市纬盈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经查实,你公司未开工运行,未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现场发现1号车间已购买三效蒸发结晶设备1套、1套定制生产设备;已建成共8个车间。

以上事实,有2025年4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4月1日现场检查照片若干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整改情况请于2025年5月25日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书面报告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8楼

联系人:吴浪波电话:07516283011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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