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31号(中实)

发布日期:2024-12-16 10:37:42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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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4〕31号

仁化县中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家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MAC7DNR27T

地址:仁化县建设路135-2号仁化汽运站办公楼首层仁化汽运站大厅C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4年12月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到仁化县中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现场检查。经执法人员调阅韶关市检测站机动车排气机构软件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管理台账发现,你公司2024年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发现粤FVA526、粤F86203、粤F23E91、粤FSN570、粤F0K700等部分机动车OBD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雷同,CALID代码为23067LMNOP8345TU,均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已签字并盖章。

以上事实,有2024年12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2月1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叶家麒)、2024年12月4日现场检查照片若干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规范对机动车开展排放检验

以上整改情况请于2025年1月5日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书面报告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8楼

联系人:吴浪波电话:6283011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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