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4〕30号
韶关田园牧歌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MA54WNXK0E
法定代表人:戴辉文
地 址:韶关市仁化县黄坑镇下营村委下营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4年11月18日、11月28日,经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厂区内沼液拉运至竹林灌溉时,沼液流至外环境;
2、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厂区内已建设购买了一套自动打包机、1台翻堆机、2台铲车,并投入生产;
3、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2024年11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1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1月29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黄锦文)、现场检查照片若干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做好防渗、防漏工作;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环境保护设施在验收合格前不得生产和投入使用。
以上整改情况请于2024年12月30日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书面报告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8楼
联系人:吴浪波电话:07516283011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