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9号(三佳畜牧)

发布日期:2024-12-03 17:20:24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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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4〕29号   

仁化县三佳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MA53WE4U2J

法定代表人:罗永华

地  址:仁化县丹霞街道高联寨下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4年11月28日,经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异位发酵床不正常运行,出现“死床”现象。

以上事实,有2024年11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4年11月28日现场检查照片若干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异位发酵床保持正常运行。

以上整改情况请于2024年12月31日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书面报告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8楼

联系人:赖东华电话:6283011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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