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8号(油坑口竹炭厂)

发布日期:2024-12-03 11:50:23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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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4〕28号

仁化县长江镇油坑口竹炭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4MA52X19Y6J

经营者:张美聪

地  址:仁化县长江镇油洞村油洞组油坑口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4年11月13日,经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检查时仁化县长江镇油坑口竹炭厂正在生产中,现场发现有26台炭化炉,产生的竹焦油未经处理,泄漏入厂房南面雨水渠;废气排放口前端擅自建设了焚烧废气炉(土砖搭建),焚烧废气炉上方设有排放口(长宽约40cm)。

以上事实,有2024年11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1月13日现场检查照片若干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章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擅自建设的排放口进行封堵;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收集、处置生产产生的竹焦油,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以上整改情况请于2024年12月25日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书面报告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8楼

联系人:吴浪波电话:6283011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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