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决定书3号(智飞)

发布日期:2024-11-19 15:10:57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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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决定书

韶环(仁化)查(扣)〔2024〕3号

当事人名称:仁化县智飞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仲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334916991W

地址:仁化县董塘镇岩头村

2024年10月29日,经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新增预拌混凝土项目”2017年7月25日取得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现场已建设完两条生产线,8个储料罐,“新增预拌混凝土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2024年10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1月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吴仲辉)1份、2024年11月1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王元森)1份、现场检查照片若干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六)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决定对你公司“新增预拌混凝土项目”生产用电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4年11月15日起至2024年12月14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仁化县智飞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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