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6号 (吴仲辉)

发布日期:2024-11-12 16:05:41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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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4〕26号   

吴仲辉:

身份证号码:4405251963*******X

住  址:仁化县董塘镇岩头村水泥二厂

邮政编码:512322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4年10月29日,经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新增预拌混凝土项目”2017年7月25日取得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现场已建设完两条生产线,8个储料罐,“新增预拌混凝土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2024年10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0月29日现场检查照片若干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你作为该公司总经理,负有污染防治的管理职责,现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前不得生产或投入使用。加强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

以上整改情况请于2024年12月20日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书面报告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8楼

联系人:吴浪波电话:6283011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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