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4〕23号
张欲飞:
身份证号码:3621011974*******X
住 址:仁化县董塘镇岩头村
邮政编码:512300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4年10月25日,经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仁化县强丰环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智能化新型建筑材料制造项目的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厂区内已建成2条砼构件配料生产线,8个配料罐(自带布袋除尘设施);
2、智能化新型建筑材料制造项目的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现场发现厂区内堆放大量石头、沙子,上料斗中已放置石头,废水循环池已收集了部分泥浆水,现场有生产痕迹。
以上事实,有2024年10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1月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张欲飞)、现场检查照片若干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你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职责,现责令你:立即停止项目建设,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在验收合格前不得生产或投入使用。加强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
以上整改情况请于2024年12月10日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书面报告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
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8楼
联系人:吴浪波电话:6283011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