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6号(鸿伟木业)

发布日期:2024-10-22 17:21:48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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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4〕16号   

鸿伟木业(仁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49960003P

法定代表人:曾德华

地  址:仁化县大岭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4年10月9日,经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锅炉废气排放口(DA010)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显示调试期间2022年3月8日颗粒物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未在历史数据中体现;

2、锅炉废气排放口(DA010)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显示调试期间2022年3月8日00:00至01:02烟气温度为60℃至62℃、氧气为16%至17%为正常生产状态,期间烟气流速为0.04m/s,流速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2024年10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4年10月9日现场检查照片若干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并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控记录。自动监控数据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真实有效的,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重新对锅炉废气排放口(DA010)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进行调试和验收。

以上整改情况请于2024年12月31日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书面报告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8楼

联系人:赖东华电话:6283011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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