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责改字〔2024〕15号
仁化县康溪长发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075134011A
法定代表人:陈学施
地 址:仁化县康溪
2024年8月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到仁化县康溪长发建材有限公司检查发现,你单位2号脱硫塔、2号烟气管道发现有跑冒;废气在线设备分析仪反吹时导致含氧量升高,影响颗粒物污染因子的折算浓度。
以上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和第二十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4年8月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若干等为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出现跑冒的地方进行封堵,对废气在线监测设备进行自查并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和废气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于2024年8月8日前将整改完成情况书面向我局报备。
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将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吴浪波
联系电话:6321002
联系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