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顺源农业)

发布日期:2024-08-05 11:09:46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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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4〕12号

仁化县顺源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MACX5WW74X

法定代表人:刘新华

地  址:仁化县黄坑镇

邮政编码:512300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4年6月1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会同黄坑镇政府工作人员到仁化县顺源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仁化县顺源农业有限公司正在生产中,经营范围主要是养殖牛蛙。现场发现养殖牛蛙水池未做防渗、防漏措施。依据仁化县黄坑镇人民政府2024年7月10日《协助调查复函》,该公司养殖水坑数量90个,养殖面积约18亩,实际养殖时间2023年11月2日;该公司养殖废水未安装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养殖废水经收集水塘进行沉淀后排入外环境。仁化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废水管道排放口进行取样,委托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站曲江分站进行监测,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072号〕监测结果显示,总氮监测结果6.48mg/L,总磷监测结果1.15mg/L,高锰酸盐指数5.9mg/L,悬浮物监测结果6mg/L;《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淡水养殖尾水排放限值中,总氮限值≤5mg/L(二级),总磷≤1mg/L(二级),该养殖场排放的淡水养殖尾水中总氮污染因子超标0.296倍,总磷污染因子超标0.15倍.

以上事实有2024年6月1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4年6月1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刘新华)1份、2024年6月2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072号〕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若干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韶关市牛蛙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工作指引》中《牛蛙生产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养殖水池做好防渗、防漏措施;养殖废水妥善收集,养殖尾水若需排放,排放尾水须满足《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在尾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在线监测设施,确保养殖废水达标排放;在2024年7月30日前将整改完成情况等相关佐证材料,书面报告仁化分局。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进行查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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