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高塘建材)

发布日期:2024-08-02 11:07:31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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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4〕11号

仁化县黄坑镇高塘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MA4UQJQU66

法定代表人:梁广明

地  址:仁化县黄坑镇

邮政编码:512300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4年6月18,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会同黄坑镇政府工作人员到仁化县黄坑镇高塘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仁化县黄坑镇高塘建材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销售砂石,2022年1月11日办理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工艺为将外购干沙经过泥沙分离器后形成成品沙和泥浆,成品沙外售,现场检查时正在外售细沙;现场的3台破碎设备、2台泥沙分离器均未运行;该公司全厂未做未做硬底化,厂区内未做雨污分流,雨水将两个堆场中的泥浆冲刷入低洼处收集池后通过白色PVC管排入冷水坑水沟;沉淀塘面向冷水坑水沟处有一排放口,有黄色混浊的水从该排放口处排出,并最终汇入百顺河干流。

以上事实有2024年6月1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若干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相关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排污行为,加强对厂区的管理;做好厂区内雨污分流和硬底化工作;收集好厂区内雨水冲刷的泥浆水,不得排入外环境;做好厂区内沉淀塘封堵。2024年7月30日前,将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送至仁化分局,我局将对整改后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进行查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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