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4〕8号
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MA4UJK5NX5
法定代表人:龙军华
地 址:仁化县闻韶镇
邮政编码:512300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4年4月2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到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粪污处理中心到污水处理中心及1号应急池路面存在不同程度粪污洒落,部分粪污经雨水冲刷到污水处理中心旁边的雨水沉砂池后,通过雨水管网流出至外环境。现场发现1号应急池西边堆有约2米高的猪粪(大约堆积200平方),堆放猪粪的场所未做防雨防渗措施。已对该公司污水处理中心外沉砂池、4号氧化塘、厂门口小溪、朱古坑水库进行取样。依据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站曲江分站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047号,污水处理中心外沉砂池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为1936mg/L,氨氮监测结果为95.0mg/L;4号氧化塘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为296mg/L,氨氮监测结果为52.3mg/L;厂门口小溪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为50mg/L,氨氮监测结果为1.53mg/L;朱古坑水库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为31mg/L,氨氮监测结果为0.13mg/L。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粪污处理完后,综合利用灌林用水的标准是化学需氧量低于200mg/L,氨氮低于80mg/L,4号氧化塘化学需氧量数据超标0.48倍。
以上事实有2024年4月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4年4月1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站曲江分站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047号和现场照片证据若干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和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截流外溢猪粪及含有粪污的雨水,并妥善处置;在2024年5月10日前,清理露天堆放的粪污,不得擅自堆放、丢弃、遗撒。同时将处置情况等相关佐证材料,书面报告仁化分局。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和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进行查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