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责改字〔2024〕13号
韶关市汉诚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MA53CFU811
法定代表人:王新雄
地 址:韶关市武江区百旺大道42号华科城莞韶双创(装备)中心孵化生产楼2号楼3层302-1房
邮政编码:512026
2024年7月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到韶关市鑫众钨业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委托韶关市汉诚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为其开展自行监测,其中2024年4月08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GHCC04100)现场采样图片中显示2024年3月19日10时07分现场采样人员做噪声现场检测,10时12分开展有组织废气采样,10时21分开展废水采样,11时15分开展无组织废气采样,噪声检测时间、有组织废水现场采样时间和废水采样时间间隔短,采样人员也未出现在图片中。执法人员查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GHCC04100)的原始记录表,发现韶关市汉诚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污染源废气采样检测原始记录表、环境空气和无组织废气采样原始记录表、烟气黑度监测原始记录、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噪声检测原始记录表等都有江伟加、叶启星、胡胜文三个现场采样人员签名。经调查询问江伟加、叶启星、胡胜文,叶启星承认当天是由江伟加、胡胜文帮他搬设备上采样平台,锅炉废气排放口采样是他一个人开展检测工作;江伟加承认自己把有组织的采样工具搬上去后,就去采废水排放口的水样,之后再去做废气无组织采样,共四个废气无组织点位,第一个点位是跟同事一起采样的,后面三个是由自己独立完成;胡胜文承认当天的噪声检测工作是由自己独自完成,江伟加、叶启星两人去采其它项目,未参与噪声检测采样。
以上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4年7月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4年7月8日《协助调查函》(韶环(仁化)协字〔2024〕4号)、2024年7月1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1份(胡胜文)、2024年7月1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1份(江伟加)、2024年7月1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1份(叶启星)、2024年7月1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1份(王建)、现场照片若干等为证。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
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将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吴浪波
联系电话:6321002
联系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