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4〕14号
仁化县官口果园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4MA52KAG73W
经营者:张毅
地 址:仁化县官口村腊口组
邮政编码:512300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4年7月31日,我分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丹霞街道办、仁化县畜牧局工作人员到该猪场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目前存栏约2280头生猪,现场发现该公司集污池水位呈饱和状态,出现畜禽养殖废弃物溢出、泄漏到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24年7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7月31日现场检查照片若干。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将集污池污水回抽,并依法依规处置,确保污水不外排。在2024年8月8日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书面报告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我局将对你单位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的规定进行查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8楼
联系人:吴浪波电话:6283011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