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4〕10号
仁化县城口镇四仁坑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4L80403135T
经营者:何林财
地 址:仁化县城口镇恩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4年4月26日,经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固液分离机、异位发酵床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正常运行;
2、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排放至山林自制土坑内。
以上事实,有2024年4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4年4月26日现场检查照片若干,2024年4月29日经营者何林财询问笔录一份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现责令你养殖场:1、固液分离机、异位发酵床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保持正常运行;2、将排放至山林土坑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抽回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处理或者委托他人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以上整改情况请于2024年5月30日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书面报告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养殖场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等法律后果。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8楼
联系人:陈鸿浩电话:6283011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