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4〕9号
广东银海有色金属渣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792917799Y
法定代表人:吴壮海
地址/住址:仁化县丹霞街道群乐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4年4月11日,经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长期在大岭工业园一废弃厂区内露天堆放固体废物,且未做好防雨防渗措施;
2、长期在大岭工业园一废弃厂房内贮存固体废物,贮存场所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4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4月14日广东银海有色金属渣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大岭仓库)》一份,4月11日现场检查照片若干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和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贮存于大岭工业园废弃厂区内固体废物处置完毕(含露天堆放及厂房内堆放的固体废物),或将其转移至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要求的贮存场,将大岭工业园废弃厂区恢复原状,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等相关规定,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将报请仁化县人民政府代履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地址:仁化县丹霞街道228号8楼
联系人:陈鸿浩电话:6283011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