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4〕7号
鸿伟木业(仁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49960003P
法定代表人:曾德华
地 址:仁化县大岭工业园
邮政编码:512300
依据《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4年韶关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你公司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2024年4月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查看国家排污许可证平台,发现你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已经获得“年产20万m³全竹及竹木复合刨花板项目”的排污许可证(2024年1月4日重新申请)。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于取得排污许可证的3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和联网工作,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实现有效数据稳定传输。截至目前,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上,你公司废气排放口DA017还未完成联网验收工作。
以上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相关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5月10日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和联网工作,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实现有效数据稳定传输。
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将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如你单位不服本责令改正通知书,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6321002
联系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