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6号(陈海明)

发布日期:2024-04-02 16:13:14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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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4〕6号

陈海明:

手机号码:1341484****

地  址: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闻韶镇暖水村

邮政编码:512300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4年3月15日,我分局会同闻韶镇综合执法工作人员对你牛蛙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养殖场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已擅自开工建设,并且未按照韶关市牛蛙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指引中的牛蛙养殖生态环境准入指引,建设落实好防腐防渗、废水处理系统、自动监测设施等,现场已饲养7池牛蛙幼苗,饲养产生废水未经治理外排。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立即停止建设、生产排污,限期4月15日将养殖场恢复原状。

以上整改情况请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书面报告仁化分局。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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