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5号(仁化县董塘顺达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厂)

发布日期:2024-01-24 16:23:16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打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4〕5号

仁化县董塘顺达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4L16971613A

法定代表人:林友全

地  址:仁化县董塘镇董联村牛皮坳

邮政编码:512322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4年1月12日,我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在对仁化县董塘顺达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厂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检查时,发现你厂委托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未给出原料、产品和尾砂的全成分分析表;缺失项目总物料平衡及铁、铅、锌、银等重要元素的物料平衡图表。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错误。报告表未考虑实际回收率,按铁元素100%转化为产品给出铁精粉产能,存在明显错误,造成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尾砂)产生量严重偏小。所提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报告未明确尾砂、污泥等脱水措施和去向,未论证尾砂处理处置方式的技术可行性质量问题。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仁化县董塘顺达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厂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督促编制单位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正,并对其内容和结论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整改情况于2024年2月29日前书面报告仁化分局。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3日


相关附件:

相关信息

微信
智能
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