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号(广东枳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1-24 16:15:56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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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4〕2号

广东枳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8JQ88M

法定代表人:刘小龙

地  址: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秀新社区城兴路31号A栋402、403

邮政编码:518118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4年1月12日,我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在对广东创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年屠宰牛1750头,羊50750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报告表中将项目性质定为扩建,遗漏现有项目的污染源及排放情况,附表污染源排放量表缺少现有工程数据,缺少项目主要产品的产能数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执行不全。遗漏《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总量标准、排水量标准。所提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消纳协议地址位于河富村,与本项目所在的岩头村不是同一行政村,未论证是否具备消纳条件;未论证废水回用于周边浇灌的可行性,未给出具体的消纳浇灌工程措施;未论证连续雨季情况下蓄水池容积能否满足废水存放;未分析废水中氮、磷等元素的土壤消纳承载力,可行性论证不充分。缺少与管控单元管控要求的相符性分析内容及废气处理措施可行性分析,废气DA0001监测因子遗漏臭气浓度质量问题。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广东创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年屠宰牛1750头,羊50750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在2024年2月29日前,将广东创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年屠宰牛1750头、羊50750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正;

3、加强对编制人员的业务培训及管理,提升编制人员的业务水平。

以上整改情况请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书面报告仁化分局。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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