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责改字〔2023〕60号
仁化县长江镇粤竹环保炭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4MA4WHECX0X
经营者:刘建强
地 址:仁化县长江镇伏船岭
邮政编码:512300
2023年12月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到仁化县长江镇粤竹环保炭厂进行双随机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热压成型机无组织废气收集效率过低导致跑冒;烟气管道部分位置破损,导致焦油泄漏;未建设有符合一般固体废物储存规范的一般固体废物储存间,厂区内一般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未做防雨防渗措施。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章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3年12月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若干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相关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修复破损管道,优化无组织废气收集设施,加大收集效率;建设符合标准的固体废物仓库,并建立固废台账。于2024年1月6日前将整改报告向我分局报备。
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如你单位不服本责令改正通知书,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6321002
联系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