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3〕57号
广东银海有色金属渣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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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壮海
地址:仁化县丹霞街道群乐村
邮政编码:512300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3年8月11日、2023年10月11日,经我分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1#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内地面有积水痕迹(雨水),地面积水处有裂缝痕迹;仓库顶部有雨水渗入痕迹,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做好防雨措施。贮存的危险废物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以上事实有2023年8月1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3年10月1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若干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11月11日前将仓库内危险废物依法转移处置,并遵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将整改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同时将处置单位、处置情况、处置费用等相关佐证材料,书面报告仁化分局。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规定,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可能承担法律后果。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