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55号(谢金林)

发布日期:2023-09-27 14:53:18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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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355

姓名:谢金林

身份证号码:4402211966*******7

址:仁化县大桥镇五马寨五马归槽

邮政编码:512300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3年7月21日,有群众在12345热线电话反映,在仁化县大桥镇古洋村疑似有人违规在五马寨山脚下倾倒化工垃圾,并从中牟利。2023年7月2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会同仁化县大桥镇政府、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工作人员到大桥镇古洋村(寨子坑山塘)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并在山塘外排口和桥坑口、桥坑口山塘外排水汇合后下游约200米处进行取样。经查,发现大桥镇古洋村寨子坑山塘排洪口有黑色沉淀物及乳白色液体流出。同时对大桥镇古洋村寨子坑山塘中填埋物进行开挖,发现填埋物主要成分为建筑垃圾并混有黑色不明物质。经分析,流出污水有多项指标超出地表水3类水质标准10倍以上。2023年8月8日,仁化分局环境执法人员通知山塘户主谢金林来执法股办公室做询问笔录,经询问谢金林,他因为自家山塘在2022年7月左右塘基坍塌,决定采用填塘的方式消除坍塌隐患,由钟樊作为中间人介绍,向他人获取建筑垃圾实施填塘作业。谢金林本人对与钟樊合伙在仁化县大桥镇倾倒填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一事供认不讳。2023年8月10日,仁化分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大桥镇政府和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大桥镇寨子坑山塘点位进行取样,取样数量5份,检测结果显示不属于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2023年7月2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3年7月31日的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3)第106号)、2023年8月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谢金林)1份、2023年8月1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钟樊)1份、2023年8月10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聘请第三方对寨子坑山塘填埋物现场取样)和现场照片证据若干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第二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和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在2023年9月30日前将仁化县大桥镇古洋村(寨子坑山塘)中所倾倒填埋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依法清理处置,恢复原状,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同时将处置单位、处置情况、处置费用等相关佐证材料,书面报告仁化分局。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的相关规定,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可能承担法律后果。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本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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