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通知书54号(中创检测)

发布日期:2023-06-27 10:04:08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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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通知书

韶环(仁化)责改字〔202354

深圳市中创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MLKK8J

法定代表人杜树仁

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植物园路95-1号B403

邮政编码:518100

2023年5月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广东升隆电源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委托深圳市中创检测有限公司为其开展自行监测,其中2023年4月18日出具的检查报告(ZCR221013(17)01a7)检测值异常。执法人员拷贝了2023年4月11日现场采样视频监控,提取部分检测报告及委托合同。2023年5月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查看并拷贝视频监控发现,深圳市中创检测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张港、李秋文2023年4月11日采样时未携带完整的采样设备,只携带工况枪未携带采样主机,且采样时间不足。经调查询问李秋文和张港,李秋文承认未实施实质性的采样活动,只是把工况枪插入采样口拍照,拍完照后用手指粘取一些粉尘放置滤筒内;张港承认回到公司后编造采样相关数据填写采样原始记录表和采样报表(烟尘报表)。

以上行为违反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劢, 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 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3年5月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3年5月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2023年5月1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2023年6月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现场照片、监控视频证据若干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将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如你单位不服本责令改正通知,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陈鸿浩

联系电话:6321002

联系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

202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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