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通知书
韶环(仁化)责改字〔2023〕53号
郑少东:
身份证号码:4402241975*******5
住址:仁化县仁化镇新城路2-36号
邮政编码:512300
2023年5月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仁化县公安局反映,在董塘镇格顶矿火车站拦截两辆疑似载有固体废物货车在仁化县安顺停产场内停放。我分局执法人员当日11时28分到达现场,发现有两辆车牌号码分别为粤F00282、赣C5158Z的大货车,两辆车车厢用帆布遮盖,车厢内装满固体废物,车厢周边有白色液体滴漏至地上,据车辆司机供述是郑少东联系他们从仁化县董塘镇岩头村新屋组牛皮坳运输固体废物到光大环保能源(乐昌)有限公司。2023年5月5日,车辆司机指认现场堆放固体废物地点:仁化县董塘镇岩头村新屋组牛皮坳,现场发现堆放场所堆放有大量固体废物,场地没有硬底化建设,只是搭建简易棚并有多处破损,堆放场所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023年5月6日,中科检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堆场的固体废物和两辆车牌号码分别为粤F00282、赣C5158Z大货车上的固体废物进行采样分析,结果显示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023年6月7日,经询问郑少东承认是他租赁仁化县董塘镇岩头村新屋组牛皮坳一简易场地用于堆放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3年5月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3年5月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3年5月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2023年5月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现场照片证据若干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23年7月20日前妥善处理粤F00282、赣C5158Z大货车上的固体废物和仁化县董塘镇岩头村新屋组牛皮坳堆放的固体废物,或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设置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
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如你单位不服本责令改正通知书,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陈鸿浩
联系电话:6321002
联系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5日